刑事判决书
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
被告人刘##,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2年#月#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1月#日被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。
辩护人:金钢,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1年,被告人刘##在本市稠城街道##村##号开办饰品加工厂。2012年7月22日,被告人刘##驾车逃回#市老家,以转移财产、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被害人罗##等32名员工共计人民币62669元劳动报酬。后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,被告人刘##仍未支付上述款项。
2012年10月31日 ,被告人刘##的家属已将所欠员工劳动报酬悉数付清。指控认为,被告人刘##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。
辩护人金钢提出,被告人刘##系初犯,认罪态度较好,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刘##家属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全部劳动报酬,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刘##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